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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212 发布时间:2019-04-1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行业队伍发展需要,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各地人社部门、有关系列(专业)职改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