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当前位置:首页->招生就业->就业政策 返回上一页

【就业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来源: 浏览量:163 发布时间:2019-12-16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要求,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坚持统筹城乡、促进均等,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绩效评价,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意见》提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10项基本服务,包括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等。

《意见》明确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措施。一是推进服务范围覆盖全民。打破城乡分割、户籍分割,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将台港澳人员纳入了服务对象。拓展用人单位服务范围,将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等用人主体纳入服务对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二是推进服务功能贯穿全程。立足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围绕劳动者求职创业全过程,明确求职招聘服务、创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对难以实现就业和创业的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同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三是推进服务体系辐射全域。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通过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受理。通过财力倾斜、技术手段运用、对口支援等手段,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四是推进服务方式便捷高效。通过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推动标准化服务。通过打造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完善信息发布、规范业务经办、实现数据共享,推进智慧化服务。通过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加强行风建设,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推行便民化服务。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要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人员能力。要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同时,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