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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新就业形态”,新在哪儿?

来源: 浏览量:153 发布时间:2020-02-21

引言

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本文讨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特点及影响。本文认为新就业形态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加以概括。目前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表现为创业式就业者、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以及其他新业态下的就业模式。作为全新的劳动力资源分配方式,新就业形态对现有经济社会运行以及经济主体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

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本质上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

从生产力角度

“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主要的工作是对程序和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这与传统生产模式中机器与人力相互配合补充的就业模式有差别。新材料、3D打印等技术会进一步改变大工业生产的模式,使生产更加分散化、定制化。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不仅仅限于生产领域,自动化、机器人、人工智能也在改变服务行业就业,如秘书、电话接线员、银行出纳员等岗位被大量机器替代。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出现将导致就业总量、就业结构、职业类型、技能内容等方面出现转型。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开始向“智能制造”的新就业形态演进。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刚刚萌芽,并随着工业智能化发展开始有所推进。

从生产关系角度

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最近五年间,随着人类社会整体上跨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成本急剧下降,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这种就业模式呈现出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的特征,这与传统就业形态中,由雇主组织生产、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就业形态有较大差异。互联网平台上的就业者既不同于雇佣组织中的雇员,也不同于完全拥有自主权的自雇者,他们以平台上指派的需求而自主选择工作,而在工作过程又接受平台的监管规则。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就业形态

主要表现为“四新”

四种新就业形态

1、创业式就业者

创业式就业指个人通过自找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方式实现就业,主要包括电商平台就业和创新式就业两种类型。电商平台就业指借助于电子商务平台将线下的店铺或是传统零售模式搬到线上、实现了商业模式升级的就业形式。创新式就业指以机会型创业为就业方式,追求创意和创新,创业群体的所创事业处于酝酿、孵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代表人群为“创客”。

2、自由职业者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人力资本水平提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自由职业者比重上升趋势明显。他们一般不隶属于任何组织,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

3、依托于互联网或是市场化资源的多重职业者

一是兼职者,多指拥有一份主职工作的同时,利用线上供求对接平台或信息渠道而拥有第二份工作或者在工作周期内从事第二次劳动的人。二是专业人士借助网络平台或在线下市场化机构进行兼职,兼职内容与主职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他们的多重职业中没有截然的主次之分,常常在多个工作机会、就业身份甚至是就业者和创业者之间转换。个人技能水平更高,相较于兼职者也更不稳定。

4、部分他雇型就业中出现了新变化

一种为由网络线上业务衍生出大规模发展的劳务型岗位,如外卖平台的送餐员。另一种为企业边界虚拟化、资源共享化趋势日益明显下,部分企业将岗位进行外包,原有人员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劳务关系或是经济合同关系。

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

1、新就业形态是全新的劳动力资源分配方式

新就业形态呈现出与传统就业完全不同的特点,大量以服务、智力产品为主要产出的企业并不要求其员工在固定工作场所开展工作,而是允许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工作。这种新的工作方式下,从业者和工作岗位的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紧密结合(唐鑛、郝建彬,2016)。新就业形态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中经济层面的转变,也是自工业化时代以来形成的社会组织形态的转变。

2、新就业形态提高了劳动者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匹配效率

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创造了传统工作之外新的就业途径。新技术的应用降低了劳动者的求职成本,能够更加容易的找到工作。同时,企业也可以更加准确地找到拥有适合自己企业使用的人才。平台型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更高效地匹配从业者与消费者。

3、新就业形态者与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关系无法用现行的法律关系加以界定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者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安排自己的工作日期,其收入来源于与分享平台之间的分成。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组织对新就业形态者也有一定控制和约束的能力。新就业形态者与互联网平台组织之间的关系属于相互依赖、相互制约。

三、新就业形态的影响

1、新就业形态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

尽管对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岗位创造的净效应还尚未定论,但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大量新形态、新内容的工作岗位被创造出来。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出现,使自雇佣和创办小微企业变得更加便捷。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政策的支持下,依托电商平台、分享经济平台的创业大量涌现,带动了就业岗位的创造。

2、新就业形态发展增加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

由于新经济、新业态具有的灵活性,国外新就业形态的一个明显优势是帮助一些传统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如年老的工人、女性等以独立合同工的身份返回到传统产业中(Sussman & Zumbrun2016)。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报告认为,网络就业创业具有灵活性、公平性等特点。就业方式灵活,就业弹性大、门槛低,创业成本小、范围广、不受城乡地域限制,青年、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皆可创业就业。

3、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可以帮助破除阶层固化,促进社会阶层流动

新就业形态创生出一批通过分享经验、技术、资源和服务的就业者,使其获得可以与正规就业相当,甚至更高的收入。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制度与结构性阻碍不断破除,会有更多的人进入到新业态中,成为新就业形态者。就业者还可以在多个不同的平台间进行选择。这些都会催生出一个不同于以往正规就业和传统非正规就业的,崭新的就业阶层。

4、新就业形态有利于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

新就业形态从本质上看,就是使就业者能够更好地利用其技能和天赋。新业态的“生态系统”中,就业者之间大量分享经验、技术,有利于系统内所有从业者技能水平的提高。此外,电商平台、分享经济平台也会对就业者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提供服务的能力。

5、新就业形态发展创造了非正规就业正规化的机会

分享经济平台上可以帮助诸如家政、送货、“黑车”等非正规就业转变为更为正规的经济部门。通过平台的自我监管和数据分享,工商、税务、社保、统计等各类政府部门可以就这些劳动者纳入监管范围,使其从非正规就业转变为正规就业。

6、新就业形态发展在缓解劳资矛盾的同时可能增加个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去中心化的就业模式打破了雇主对就业者的直接控制,使就业者市场直接对接并从市场中直接获得报酬,减少了劳资双方的冲突和矛盾。新型灵活就业可以使就业者在不同的平台间选择和流动转换,身兼多职,增加收入,提高技能,实现自我。但这样的就业模式也增大了个体就业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收入不稳定、需求变动冲击、价格变动冲击、无就业保护等等。

四、结论

1、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于适应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和社会组织模式的冲击将是十分巨大的

大量传统意义的非正规就业者与自由职业者进入新就业形态,借助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提供的新技术手段,实现了劳动供给与需求更高效率的匹配,提升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这样的就业形态是否会成为未来社会中主要的就业模式,是否会全面改变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模式,目前还是未知数。但不可否认,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于适应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和社会组织模式的冲击将是十分巨大的。

2、发达国家几乎与我国同步出现技术进步带动的新就业形态

我国没有先验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中,美国在新就业形态的类型、发展程度、创新性上都处于领先。但我国新就业形态规模庞大、本土化创新不断涌现、劳动者适应能力强等都促使了新就业形态获得吸引世界瞩目的发展。

3、各国都在观望、研究、判断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对于劳动力市场、社会规制秩序甚至政治秩序的影响

世界各国对新就业形态的研究和思考刚刚起步,各国都在观望、研究、判断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对于劳动力市场、社会规制秩序甚至政治秩序的影响。我国依然应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中国劳动力市场实际,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持开放态度,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影响以及适应和规制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体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