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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发展之路
来源: 浏览量:94 发布时间:2020-03-01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沿革
自1991年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历次政策沿革都有对养老基金投资以及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定。1991年颁布的上述《决定》提出,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2000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015年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模式,对于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只有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实现了市场化运营。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于投资范围的规定为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2011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了原来的投资资产范围,制定了集合计划管理办法。2013年颁布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资产范围中增加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另类资产以及股指期货。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治理结构。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资产交给受托人进行信托管理。
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则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做出了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2016年我国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全国社保基金管理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近些年来,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15年企业年金全市场平均收益率达到了9.88%,创下2008年以来的新高;2007年以来市场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了8.09%,凸显了市场化运作对年金的保值增值作用。截至2015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规模都达到了1894.9亿元,在企业年金总规模中占比上升到20.5%,体现了市场化投资运营对企业年金的积累壮大作用。
2015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达到了15.19%,创2010年以来新高,当年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2294.61亿元。全国社保基金成立15年以来,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7907.81亿元,基金权益年均投资收益率8.82%,超过同期通货膨胀率约6.47个百分点。2015年还首次出现投资运作产生的增值超过财政性净拨入。市场化投资运营使全国社保基金实现了增值保值的目标。(胡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