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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几点思考
来源: 浏览量:153 发布时间:2020-04-04
随着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和共享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如滴滴出行、Airbnb等快速崛起,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根据部分学者对各省市统计年鉴的粗略估计,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8000万到1亿人之多,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何去何从,已成为养老保险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按照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与费率较为多样化,部分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00%之间进行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左右。
按照我国现有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得越多、缴得越长,养老金发放标准越高。但现实中,“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笔者建议,在当前就业形态渐趋灵活化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出台鼓励措施,引导和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通过多缴费,多领取养老金;还可采取按照缴费年限增加计发比例等办法,建立并完善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是养老保险调整应兼顾公平和效率,同时坚持精算平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渠道,必须突出公平性,确保绝大多数人都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养老水平。同时,作为一项长期性制度安排,应当坚持精算平衡,考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效率,促进养老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首先,应定期编制养老保险长期精算平衡报告,建立起长期核算机制。其次,应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动态平衡机制,根据人均预期寿命、参保人口老龄化程度、退休年龄等因素,动态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水平。尤其是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应本着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大方向,统筹协调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结合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变动、在职人员工资增长等多种因素,建立和完善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最后,科学测算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清晰和落实各方责任。此外,还应当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产品,鼓励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三是加强精细化管理,逐渐转变参保理念。近年来,人社部门通过电视、网络、12333服务热线、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向缴费人员提供宣传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题咨询,不少地方还通过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进社区等活动,提升社会参保意识。当然,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体性特征,加之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知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知度不高。因此,笔者建议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紧跟市场步伐,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和商业保险运作办法,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提供更为精细化的经办服务,帮助他们在参保前明确知晓领取方式和预期领取情况。
四是加强社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便捷化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相对来说,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较为频繁。因此,根据这些特点,建议逐步打造“智慧社保”等模式,通过网上社保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服务号、自助设备终端等多种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政策、个人权益、养老金发放及其待遇调整记录等相关信息查询。通过信息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得灵活就业人员方便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同时这也是今后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