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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江西于都:就业扶贫增补政策助力疫情防控
来源: 浏览量:105 发布时间:2020-04-19
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以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局势,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大局为目的,出台了一系列疫情期间就业扶贫增补政策。
一是按照每个行政村新增2个公益性岗位的要求新开发一批农村卫生保洁员岗位,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65周岁的就业困难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优先保障对无业可扶、无法外出的“零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就业安置。在完成新增2个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由各乡(镇)根据各村“零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按平均每个行政村再新增4个岗位的要求开发一批种粮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对存量“零就业”贫困家庭的就业援助,确保因疫情影响产生的“零就业”贫困家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下实现清零。
二是对疫情结束前复工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全额报销汽车(含县内班车)、火车车票(含动车、高铁二等座、跨省普车硬卧),并给予途中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贴(省外就业补贴2天,省内就业补贴1天)。对2020年在县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延续执行2019年贫困劳动力县外务工交通补贴政策,按县外省内务工300元/人/年,省外务工500元/人/年给予交通补贴,其中深度贫困村贫困劳动力县外的,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100元/人/年。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平台(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农业基地)、县内园区企业县内园区外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及贫困劳动力个人给予岗位补贴(企业就业奖补、扶贫车间房租水电费补贴和个人工资补贴),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四是对2020年度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贫车间(含外发原材料到贫困户家中加工的车间)和农林产业基地按照每增加吸纳1人(含新增外发加工1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贴。对其中3月10日以后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的扶贫车间、农林产业基地(含种粮合作社),新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五是对外发原材料到贫困户家中加工的就业扶贫车间,依据扶贫车间偏远程度,给予每月500元、800元、1000元不等的物流费补贴。。
六是对2020年新建的就业扶贫车间(含摘牌后恢复认定的,不含已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按新建就业扶贫车间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是对防疫措施达标复工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规模给予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防疫费用补贴。
八是对自3月10日起至宣布疫情结束前,在县内扶贫车间或县外企业务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在县内园区招工重点服务企业或者园外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务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月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的按月给予1000元/人的工资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月工资收入高于200元且稳定务工满三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九是对自3月10日起至宣布疫情结束前,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县内园区企业、园外规模以上工矿企业、扶贫车间、农林产业基地,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用工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是对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满三个月以上的县内园区企业,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招工补贴。
十一是对新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7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
十二是开展专车送工外出务工,疫情期间集中安排专车(大巴或其他交通工具),把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及时输送到务工地。开展“一对一”的送岗进村活动,把本地本县或市外用工信息“一对一”介绍给帮扶的贫困劳动力,鼓励他们就业。
十三是对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并符合促进就业基地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享受300万元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可以信用方式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对受疫情影响“四类人员”还款有困难的给予展期一年优惠,继续享受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