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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79 发布时间:2020-11-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以一流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社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开展职称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
(二)民营企业委托市或区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人事代理服务的,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委托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三)建立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受理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民营企业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由专门窗口提供职称申报服务。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
(六)组建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重点聚焦新动能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随时申报、单独评价、精准评价、一年多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职称,也可向本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八)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要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坚决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吸收借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公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开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十一)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职称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
(十二)民企职称评委会探索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全面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现场答辩评审的,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负担。
(十三)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十五)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十六)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六、提升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十七)各区人社部门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
(十八)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取消职称申报表档案部门盖章,逐步实现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人才一次不用跑。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和自主聘任等方式获取的职称均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九)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各区人社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
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