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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41 发布时间:2021-01-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以下简称“就业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局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下同)负责就业援助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援助政策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2333”电话咨询热线,市、区人社局官网,“天津人力社保”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下线上渠道,咨询查询就业帮扶政策。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内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获得岗位推荐、专场招聘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推荐成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成功推荐就业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九条  鼓励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首次创办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其他失业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十条  鼓励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第十一条  遴选服务类岗位安置,各区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遴选岗位补助。各区每年遴选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区上年度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的1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遴选服务类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区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章 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调查制度,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少于2次入户调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包保责任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见附件),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盯人帮扶。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安置率在85%以上。


第十五条  实施分类帮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指定工作人员,根据辖区内每位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和特点,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进行精准帮扶。对具有一定就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开展个性化职业介绍,通过与企业岗位需求精准匹配实现就业;对无就业经历、就业技能较低的,安排技能提升培训、就业见习,提升能力实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对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在社区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第十六条  开展跟踪随访,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帮扶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就业、收入、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对再次失业的,进行重点帮扶,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退出。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考核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市人社局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建立就业援助信息核查和数据筛查制度,定期与民政、市场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各区人社局,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比对结果,逐人逐项进行核查排查,防止用人单位和个人违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十九条  各区人社局应建立就业援助公示制度,对享受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拨付前将相关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等,按规定在官方网站或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就业援助各项补贴资金申领、拨付等情况进行核查,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经办部门责令退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就业援助中骗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体系,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援助窗口,在居委会(村委会)配备就业援助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就业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关心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

责任编辑:zhao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