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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海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 浏览量:108 发布时间:2021-03-31

一、补贴政策:

1.人才住房补贴

发放的范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发放。其他高层次人才(博士、高级技师)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本科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发放。其他高层次人才(博士、高级技师) 3.6万元/年,硕士2.4万元/年,本科1.8万元/年。

2.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1800元、2200元的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2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的,培训补贴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3.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

(1)工资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

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年100元。

4.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5.创业补贴

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6.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 (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 (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7.单位招用与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补贴对象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扶持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被企业招用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招用企业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2.简化工商注册登记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三、享受多项服务:

1.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或离校未就业的,可将个人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等内容。

3.“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

对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0年5月15日

编辑:雨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