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招生就业->就业政策 返回上一页
【就业政策】辽宁: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57 发布时间:2021-03-3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力促进和扩大就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全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一)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快推进52个重大项目建设,用好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和新增中央投资,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融合健康发展,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市场主体,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电商直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直播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实际相应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责任主体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提升消费带动就业能力。开展“全民乐购,约惠辽宁”系列促消费活动。打造地标性夜经济集聚区和夜间消费品牌。积极推动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发展,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责任主体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以“个转企”为载体稳住就业基本盘。扎实做好“保市场主体”工作,推动扶持政策落地,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通过实施“个转企”专项行动等举措,扩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做大做深就业“蓄水池”。(责任主体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大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期持续推进阶段性减免税费政策,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力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推行小微企业普通性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0人以下参保企业,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和复工达产提供常态化服务,帮助各类市场主体降低运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发展后劲。(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吸纳就业补贴力度。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顶额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多渠道促进灵活就业和创新创业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载体建设。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积极搭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深入推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拓宽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渠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有条件的市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相应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预计补贴资金总额的5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减轻基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负担。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对未就业人员借助“夜经济”“小店经济”以及网约车等创业载体实现自主创业的,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调整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中央财政按现行政策承担30%,省财政承担比例由现行25%增加到50%,市县财政承担比例由现行45%减少到20%,期限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十)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行业准入审批部门)
四、推进技能提升缓解供需矛盾
(十一)实施青年学徒培养计划。2020年至2021年,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在职青年职工等开展1年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执行。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2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培训补贴拨付模式。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计补贴数额的50%预拨资金,培训达到正常进度一半时再拨付25%,培训结束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据实收回预拨的资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三)发挥就业见习作用。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留用的,除按规定拨付余下补贴外,可预拨用人单位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2021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五、夯实困难群体就业保障
(十四)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新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以短期性、临时性岗位为主,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按规定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五)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六、强化督考激励
(十六)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落实《2020年全省各市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方案》,压实各级政府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目标任务推进情况,按期开展督导调度和通报约谈,对14个市全年政策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效果突出的优秀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七)发挥资金奖励支持效应。全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情况督查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奖励资金并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扩围政策效果显著并已足额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市,如当年出现基金收支赤字且无可动用结余基金而影响政策落实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效果显著且现有资金来源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调剂金将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八)强化典型选树宣传。开展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总结推广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典型经验,在全省各类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中选树100个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100名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和100名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对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加大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就业补助资金、抗疫特别国债等项目资金用于稳就业保就业支出,调整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进度,调度各市足额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测预警和调剂,强化各项稳就业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统一政策、标准、流程、组织和绩效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加大稳就业资金筹集配套力度,力争能补则补,做到应补尽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开展送政策下乡入企进校宣讲推介活动,定期通过各类媒体专栏解读和专题发布政策信息。加快省级公共就业政策服务网上办理平台和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帮助用人单位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接扶持政策。稳妥精简各项政策办理证明材料,公布政策清单、受理机构、办结时限,开展就业政策经办人员业务轮训,推行“政策打包试点”“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办理”,主动利用企业登记系统等大数据进行筛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打通落实政策“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政策受众群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抓好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实施以“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为主题的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介“四合一服务套餐”,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强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提升重点群体差异化、精准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完善防范裁员失业风险“1+4”预案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持续做好和精准开展就业失业常规统计调查,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针对重点地区、项目、企业和群体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区根据实际抓好劳动力调查、信息采集、分析反馈、预警预报、政策储备、应急调控等防范化解风险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编辑:雨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