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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浏览量:644 发布时间:2015-11-08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围绕“2365”发展战略,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以稳增长促就业,以促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畜牧水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就业登记范围,以县(区)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做好就业登记工作;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员、农村建卡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或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林地)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进一步完善园区企业用工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作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失业保险基金,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落实到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裁员比例低于当年登记失业率、已进行企业职工就业登记的所有企业,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考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方式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单位工作。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家庭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个人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范围,对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数达到2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将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5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五)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将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有条件的县(区)对已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至退休。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补贴政策,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县(区)要按上年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5%,用于本年度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残疾人的直接补贴。促进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及精准扶贫工作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劳动力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析。对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民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较多的,各县(区)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市、县(区)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建设。以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就业信息资源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八)提升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大力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等培训工作,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培训模式,完善考核办法,合理确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及技能培训计划”。开展涉农专业实用技术培训时,可不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指标。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提供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增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城乡劳动者创业
(十)放宽创新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系列决定,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放宽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新创业登记门槛,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适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登记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
(十一)加快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2015年底前,临港开发区、南溪罗龙工业集中区、江安县阳春坝工业园区、五粮液产业园区等全省“51025”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园。宜宾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各县(区)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至少建立1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在全市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考核、补贴办法。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园,根据园区规模、发展情况,给予50—200万元补助;对新创建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将众创空间建设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各县(区)要用好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对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管理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城乡创业人员,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项目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业实体,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限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各县(区)要积极筹建创业担保基金,创新担保模式,独立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到今年年底前,翠屏区、宜宾县要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县(区)要达到300万元以上,今后每年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发展需要及时增加预算注入。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简化办理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周期。要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
(十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等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四)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加强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支持失业人员和困难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当时标准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产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城乡劳动者网上创业。对城乡未就业劳动者2015年以后成功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投入资金金额大,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可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制定。
(十五)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对通过高层次人才项目引才工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在宜落地转化的参赛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补贴;大赛获奖项目并在宜落地转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补贴。
(十六)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以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为载体,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市级奖项的项目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继续开展“宜宾市创业之星”等评选表彰活动,对按规定评选出的“宜宾市创业之星”,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十七)拓宽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为促进就业和支持创业创新,设立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8000万元,统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创业投资中小微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各县(区)要相应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保障就业创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就业民生目标全面实现。
(十八)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十九)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就业创业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宜宾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