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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工伤职工维权的七条“快速通道”

来源: 浏览量:153 发布时间:2018-05-31

  实务中,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出现的争议较多。工伤职工维权周期长、成本大,陷于讼累,极不利于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别是工伤医疗费,是职工的“救命钱”,拖延不得。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程序、拖欠待遇来拖垮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作出了不少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成为一条条保障工伤职工维权的“快速通道”,劳动者应加强了解,学会合法利用。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有可能对工伤认定产生不同意见,这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保障争议期间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此,已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哪怕单位一时不认可工伤结论,正在打官司,劳动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医疗费,这是于法有据的。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法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注意投诉期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因支付工伤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要提出申请,才适用这个程序。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追索工伤医疗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者要提出申请,才适用这个程序。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生活不受到严重影响。

    五、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这就是“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权,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诉讼。

    六、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七、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何登香 山东省东营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