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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海宁市卫计系统2018事业编制卫技人员招聘

来源: 浏览量:143 发布时间:2018-06-02

海宁市卫计系统2018年6月公开招聘

事业编制卫技人员公告 

 

为加强卫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海宁市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目录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编制发布办法(试行)》、《关于公布海宁市2017-2018年度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海宁市卫计系统2018年6月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8年6月14日(星期四)9:00~14:0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才市场(海州东路5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大厅)。

二、招聘计划

海宁市卫计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22名(详见附件1:招聘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户籍地要求;招聘岗位没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的,应聘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招聘岗位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的,应聘人员须具有相等的学历。岗位条件有医师执业资格要求的,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应符合岗位要求,并且取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对有户籍要求的岗位,截止到2018年6月14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受理报考。硕士学历报考本科岗位的,其二级学科名称应符合该岗位要求。

(三)年龄18~35周岁(1982年6月14日至2000年6月14日期间出生)。硕士学历年龄可放宽至18~40周岁(1977年6月14日至2000年6月14日期间出生)

(四)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考时必须取得单位同意。

尚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尚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六)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七)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及初审。应聘人员凭毕业证书(2018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或就业协议书、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设摊处公开报名(岗位条件涉及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附件2)一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1张,进行资格初审。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名初审时需提供单位同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报名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每个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与需求人数不得低于1:3,否则将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涉及的应聘人员可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报名(需求专业标注★的为紧缺专业,报考比例不受1:3限制)。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1.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应聘人员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综合知识。笔试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选。

2.面试。面试内容:相关专业知识,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综合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前面。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文件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自行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人才网、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通知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名单公示后,将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用人员为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自经公示明确为聘用对象后30天内须与应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招聘过程信息均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通知公告栏)公布,届时考生可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73-87017381、0573-87017385

  监督电话:0573-87017301、0573-87288497

  海宁市人才网(http://www.hnrcrs.com/)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通知公告栏):(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43886/index.html)

    

   附件:1.招聘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2.海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1:

招聘岗位条件及计划表

招聘单位

岗位

数量

需求专业

学历

户籍

备 注

海宁市人民医院

妇产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神经外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EICU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病案室

1

预防医学

本科

不限

硕士学历要求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放射科

1

医学影像学★

本科

不限


皮肤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海宁市中医院        (海宁市肿瘤医院)

儿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硕士学历要求儿科学专业(临床医学类)

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产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急诊室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海宁市中心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海宁医院)

心电图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病理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硕士学历要求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临床医学类)

内科

2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嘉兴市安定医院(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精神科

1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内科学★

硕士

不限


老年病科

1

神经病学/内科学★

硕士

不限


临床科室

1

临床医学★

本科

不限

不含独立学院,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海宁市妇幼保健院

儿科(新生儿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浙江

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妇产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浙江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儿童保健科

1

临床医学

本科

浙江

非2018年应届生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