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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态移民搬迁人员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的若干措施
来源: 浏览量:382 发布时间:2018-11-1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省热带雨林公园建设、水库流域、海洋保护等生态移民搬迁人员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培训
对年龄在16岁-60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和能力或有创业意愿,具备转移就业条件的生态移民,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的生态移民对象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组织技工院校面向生态移民地区招收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就读。
二、多渠道促进生态移民就业
鼓励省内用人单位吸纳生态移民人员就业,对吸纳生态移民就业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与生态移民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用人单位与生态移民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
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生态移民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的生态移民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个月后,按每介绍1名生态移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职业介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对涉及生态移民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发护林员、保洁员、护河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生态移民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特困、低保人口就业。
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生态移民人员,按《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其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该项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2020年)。
三、统筹推进生态移民区社会保障工作
(一)鼓励生态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生态移民迁入新居住地后,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态移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未就业的生态移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生态移民,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落实生态移民基本医疗保险。属我省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生态移民,可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生态移民在我省就业的(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生态移民在原迁出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迁入和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生态移民,由原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移民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民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资金保障。
落实第一、二条(除技校招收生态移民)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技工院校招收生态移民政策所需资金从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列支。
本文条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