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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清单
来源: 浏览量:158 发布时间:2019-11-18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将于4月15日至4月21日,在县级以上城市开展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此次活动以“就业政策惠民企,就业服务促发展”为主题,我们将陆续刊登各地有关民营企业招聘周的政策、活动等,今天介绍的是上海、广西、云南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上海市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对35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业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企业集中组织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在职职工开展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市使用地方教育费附件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规定,给予实际培训费用60%-80%的培训费补贴。同时,对企业按照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能岗位新招用员工或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培训费补贴。
三、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将其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实际缴费月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五、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并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合格人员可按照其实际培训费用,给予100%培训补贴;培训项目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就业创业见习补贴政策。对16-35岁本市户籍未就业青年、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见习的,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并办理综合保险,对吸纳见习学员的见习基地给予带教费补贴;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对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以及学员经跟踪帮扶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创业见习基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1.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3.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4.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各市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或50%。
5.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6.落实社保补贴,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支持各设区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云南省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相关文件下发后,各地应尽快落实。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见习单位通过就业创业证或公共服务机构查询认定人员就业和失业状态,招聘录用中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行为。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起算起),可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补贴标准上限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起可享受补贴的工种目录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9年1月1日起,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实际,我省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每年将公布新的《提高补贴标准职业目录》。2019年调整提高了电工、焊工、美容师、育婴员、茶艺师、汽车维修工等25个工种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同一参保人员每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八)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全省27个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