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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适时修法促进事业发展

来源: 浏览量:172 发布时间:2020-01-15

记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的表述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出台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案”。推进改革,完善社保制度,是我国社保领域在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在今年的两会上,您递交了《关于尽快修改<社会保险法>的提案》,建议尽快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请问原因是什么?

郑秉文:《社会保险法》从2010年颁布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总体来看,这部法律符合国情,符合实际,对各项社保事业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这些年我国社保事业发展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该法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和与现实脱节之处。法律法规只有与时俱进,吸纳新经验,归纳新实践,体现新发展,作出新规范,不断修订,才能跟上新形势,《社会保险法》也不例外。

记者:在您看来,相对于社保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法》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郑秉文:第一,有些制度已经合并,原有名称和制度形态已不存在。例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事实上,这两项制度已于多年前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早在两年前这两项制度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也在前年开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合并,等等。

第二,有些制度已经建立,原有模棱两可的表述显得不合时宜。例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事实上早在三年前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文件,改革正在进行中;再如,《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体制已建立起来并实际投资运行一年多;再如,《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提及长期护理保险,但在2016年,15个城市已启动试点,等等。

第三,有些重要规定显得落后,需要重新讨论并作出符合世界改革潮流的规定。例如,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关于养老保险“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关于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的规定等等,显然需要统一认识,确立新规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第四,有些规定悬而未决,需要继续推动。这样的规定自通过《社会保险法》以来就从未落实和实现过,应借修订《社会保险法》之机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改革,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例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其他四项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的规定,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和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等等。

《社会保险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各项社保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保事业发展日新月异,一些表述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并完善。具体应从哪些方面着力?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完善社保制度,推动社保事业发展,修改《社会保险法》,您认为可以从国外借鉴哪些经验?

郑秉文:今年初,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组织翻译了《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阅读这套译丛,最大的启示就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均是“立法先行、及时修订”。例如,译丛收录了美国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我们发现,正是因为该法的通过,“社会保障”一词才开始被使用并作为一个专有术语传遍全世界。不仅如此,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修订非常及时、频繁。仍以美国《社会保障法》为例,该法刚颁布时也不太完善,篇幅不是很长,80多年过去了,经过无数次修订,该法篇幅已达215万字(中文版)。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只有1.1万字,无疑显得太过简洁。

记者:如果《社会保险法》要修改,您认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该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又是什么?

郑秉文:刚才我们谈到,及时修订《社会保险法》是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做法,很多国家几乎每年都根据改革进程修订立法,以彰显法治国家的本质。因此,我国对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应作出明确限定。

制订一个全面的、既包括缴费型社会保险,又包括非缴费型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法》是社保立法的终极理想,这也是美国制订长达几百万字的《社会保障法》以克服部门博弈、防止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经验之所在。当前及时修订《社会保险法》,既可推动社会保险改革,也可为将来实现终极理想积累经验。可以说,从追溯性逐渐走向现实性,从原则性逐步走向可操作性,从《社会保险法》最终走向《社会保障法》,这是社会立法的必然。(本报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