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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代表委员谈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 浏览量:155 发布时间:2020-01-23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消除性别和身份歧视,使更加公平、更加充分的就业成为我国发展的突出亮点。”那么,如今还存在哪些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如何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畅谈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女性就业歧视仍然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中红认为,当前很多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确实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同时也是当前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个方面,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新余市副市长陈文华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劳动用工的实际操作层面,各种对女性的变相歧视还广泛存在。比如女性在求职时往往会直接被问到是否有结婚、生孩子的打算等,并因这些因素而遭到歧视性对待。
“全面二孩”政策自发布以来始终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原因之一即是女性的生育权利得到尊重的同时,却在就业中遇到新的“拦路虎”。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经过调研发现,进入“全面二孩”时代以来,女性求职者遭遇求职“隐形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集中体现为: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女职工进入孕产期导致用工成本增加,在招聘时“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录公告中明确表示不愿招聘已婚已育、可能生育两个孩子的求职女性;一些用人单位在女性怀孕、生育期间减少其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限制其职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认为,女性决定生不生二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还有没有生育和工作的后顾之忧。崔郁提出,当前,阻碍妇女平等就业的原因,一是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生育成本负担的考虑不愿招录女性;二是相关部门对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不到位,女性遭遇性别歧视时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应多方协同解决女性就业难
长期关注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彭静,今年就女性平等就业权问题提出了专门的提案:《关于“全面二孩”背景下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建议》。
彭静建议,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前,中国已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公约。她认为,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应积极把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通过反歧视法的制定来保护包括“二孩妈妈”在内的女性群体的就业权益。
其次,要优化制度保障,合理配置“二孩妈妈”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比如为女职工设立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同时完善幼儿托管福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女性及所在家庭的阶段性育儿负担。
再次,强化政府保障,使女性就业权益与企业市场利益合理平衡。比如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高对“二孩妈妈”的失业补助;通过简政放权,给予雇用“二孩妈妈”的企业适当税收优惠;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各类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实行“性别歧视”,监督企业在录用女性劳动者后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
最后,提升妇女就业技能和权利意识,确保“二孩妈妈”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处于生育假期的“二孩妈妈”进行相关就业培训。同时,她呼吁,政府应通过各种宣传方式鼓励女性遭遇歧视行为时及时维权,并传授遭受就业性别歧视时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帮助女性以合法途径维护平等就业权利。
女职工权益同样受到关注
女性平等就业问题得到关注的同时,女职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同样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总工会副主席李素萍长期关注怀孕、哺乳期女职工的待遇问题。李素萍表示,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重视女职工的就业、孕产期以及3岁以下婴儿托管等问题。
李素萍建议,国家应该出台配套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托幼机构,解决女性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女职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应该给予政策优惠和相关支持。李素萍介绍,为了保障女职工权益,安徽省制定并实施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同时,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如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等。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则呼吁社会关注职业女性的心理健康问题。周桐宇认为,在中国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影响下,怎样维护好一个家庭,面临着各种挑战。一些职场上成功的女性,婚姻却是失败的,这对孩子、对家庭、对女性自身,都构成一系列心理问题。对此,周桐宇建议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各级社会组织、团体、公益机构,多角度多渠道为女性心理健康服务搭建平台,以点带面,扩大示范效应,积极开展家庭危机干预、法律咨询、情感疏导等专业心理服务。(胡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