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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浏览量:136 发布时间:2020-12-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发挥产业带动就业效应。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大力实施“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大出口企业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企业降本减负政策。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推进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确保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加快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劳动关系。鼓励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园等平台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鼓励各地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要支持方向的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重点群体创业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扶持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可给予服务补贴。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推行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做法。各地要统筹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宽容创业失败,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代偿80%。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原有相关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方式,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一)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20年和2021年,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2020年,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1万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对2020年和2021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在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招生和入伍规模。扩大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试升学加分、免试和专项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就业见习求职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省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延长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期限。引导用人单位有序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提供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帮扶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研究制定失业补助金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和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对一”帮扶,确保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一)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积极开展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精准性。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支持出口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稳定职工队伍。加强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广政府购买项目制培训做法,将线上培训纳入补贴范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其他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业培训。鼓励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建立本地化的创业培训目录,各地可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管理等工作给予补贴。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服务管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跟踪调查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完善“一网通办”“一证通办”功能,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岗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推进就业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建立统一的就业监测平台,加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分析。(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其他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稳就业措施落实到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等资金,支持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试点的基金支撑能力要求从24个月下调至12个月。(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督促激励。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风险防范化解以及资金保障、重点群体就业落实等,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牵头,其他省级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国家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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