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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29 发布时间:2021-01-30
川人社办发〔2019〕9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抓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要求,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现就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10号公告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使用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V2.0系统的,也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已使用V2.0系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核实企业申请无误后,在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发放;尚未使用V2.0系统的,按附件样式打印签章后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三、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过该系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身份核实。每个市、县均有专用账号和口令,各地要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同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工作,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要加强与税务、扶贫开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享受税收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认定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联 系 人: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处 周 雷
联系电话:028-87789480
附件: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正面)样式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背面)样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l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