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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来源: 浏览量:902 发布时间:2013-11-07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升学等优惠政策。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7.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8.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9.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0.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1.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2.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为士官、提干、报考或保送入军校。

1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1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5.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6.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优待,本人退役后享有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1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18.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9.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0.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1.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23.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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