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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黑龙江:大庆市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 浏览量:152 发布时间:2021-03-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切实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一)用好创业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省级奖补资金和市县(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自主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活动、奖补重点群体创业项目,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开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可分别申请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超过15万元额度外的贷款利息中25%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高校毕业生自行承担。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贴息按照《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9号)和《关于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黑财际金〔2019〕2号)执行。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补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县(区)政府和人社、财政、银行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扶持重点群体创业的主要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方式,创新项目审核和业务办理方式,实现“只跑一次”和“网上办”。取消户籍限制,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经营创业项目均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探索开展组合贷款模式,申请人一次申请可获得两笔贷款,超出财政贴息额度外的贷款由银行审核,借款人负担利息。探索担保基金市县共用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大庆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创新担保方式,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积极帮助为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申请上级奖补资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大庆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加强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和精准投放,引导借用再贷款的法人金融机构将低成本信贷资金向扶贫、现代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倾斜。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引导其将释放的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鼓励、支持各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一库两网一平台”建立小微企业银企线上对接长效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深入开展“金助民企”系列活动,为小微和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银行机构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线上融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小贷、微贷、快贷等业务。指导经办银行积极落实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市金融办、大庆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与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相一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以及取得经营许可日期应在2017年10月5日之后(工商登记日期和经营许可日期不是同时取得的,以后取得的日期为准)。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奖补创业载体。鼓励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创业孵化载体,为高校在校生、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定给予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九)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培训内容、课时、人数以及合格标准等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每人补贴150元;创办企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且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的,每人补贴1200元,培训后一年内没有实现成功创业的,按80%比例给予补贴。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开展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的创业培训,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与创办企业培训一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开办的“创业公益课堂”,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200元的补助。每课时不少于50分钟,每场不超过5课时,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含技工教育)毕业生均可无条件在我市落户,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派遣接收、人事关系调转、人事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完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加强跟踪就业指导和精准对接服务。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按照国家关于开展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的要求,充分开发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岗位,并落实相关待遇政策。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3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县(区)可统筹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创新就业援助方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方式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森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创业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建设,提升社区经办能力,将街道、社区现有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的专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成互联网、手机APP和后台管理系统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一地点击、全域通办”,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积极为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各方责任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九)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编辑:雨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