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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25 发布时间:2021-04-0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全面提升我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水平,特制定《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
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双创”升级版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快推进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投融资服务、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省级孵化基地建设坚持以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遵循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力争使具备条件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省级孵化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对少数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县(市、区)省级孵化基地可适当倾斜;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建孵化基地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孵)创业实体包括各类创业项目及实体,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不含运营主体经营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公司。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省级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已被认定为市(州)级孵化基地,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稳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市(州)级孵化基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 经营场地要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认定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完善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服务、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基地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聘书,导师简介必须公开张贴;
(六)稳定的服务对象。入驻(孵)创业实体在5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500人以上,创业实体中40%以上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市(州)级孵化基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少数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县(市、区)可放宽到入驻(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以上。2019年以前(含2019年)已认定的省级孵化基地条件不变。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省级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先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
2.法人资质文件,房屋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孵)协议复印件。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市州初核。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符合条件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报告;
2.市(州)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文件;
3.申报单位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三)省厅复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评估后,提出复核意见。
(四)予以公示。将拟认定省级孵化基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公布。
第四章 年度评估
第七条 实行年度工作评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0月组织人员对已认定的省级孵化基地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设立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八条 评估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
(二)落实政策情况。包括与人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政府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三)运营绩效情况。开展创业服务和孵化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各类创业活动、入驻(孵)创业实体数量、创造就业岗位、孵化成效、孵化场所利用、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账务管理、依规支出等有关情况。
(五)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
第九条 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进行限期整改,期限一个月。
(一)未醒目标识“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未悬挂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标牌的;
(二)不履行服务承诺,未按照孵化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年度内被入驻(孵)创业实体向人社部门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三)入驻(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低于40%的(截至评估当月,创业实体到期后成功出园<孵>的户数与全部到期创业实体户数的比率);
(四)运营机构法人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规经营等情况。
整改结束后,省级孵化基地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整改报告,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如仍为基本合格,取消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名号。
第十条 省级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不合格,直接取消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名号。
(一)省级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或已倒闭、歇业、停产的;
(四)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估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取消名号的省级孵化基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基地,按照《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适当奖补。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基础性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租费减免、宽带费减免、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支出。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绩效奖补和示范创建奖补。根据年度孵化成功企业数、带动就业人数、取得的良好社会效应,以及承担人社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情况(包括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给予绩效补助。省级孵化基地成功创建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示范创建奖补。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负责基地的规范运行和入驻(孵)实体的综合管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省级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对省级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级孵化基地要积极承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就业活动,并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作为申请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级孵化基地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省级孵化基地每年度要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基地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省级孵化基地,要发出整改通知,再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省级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收回补助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对不予配合审计或未如期报送审计报告的市州,次年度不再拨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hao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