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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贵州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来源: 浏览量:79 发布时间:2021-04-08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单位)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其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等。
申领流程:企业(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二)以工代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开展以工代训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所需材料:1.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书面申请;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3.以工代训补贴涉及月份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
申领流程:企业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材料:1.《企业一次性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在银行设立基本帐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4.提供发放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失业人员联系电话;5.劳动合同复印件;6.其他印证资料。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见习补贴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就业见习协议书;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申领流程:见习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五)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需材料:对于招用重点群体(含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企业,不需要提交资料,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附件。
申领流程: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办理时限: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
发放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所需材料: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2.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3.《小微企业资格认定表》; 4.《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5.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企业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企业吸纳安置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件(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6.企业关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7.企业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关管理机关批文等资料;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包括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8.借款企业概况表、借款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表、借款企业财务主管简历表、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银行贷款卡复印件、查询密码及查询打印结果;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10.验资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11.截止申请贷款日公司的存款、贷款和对外担保情况;12.现金预测及营运计划;13.主要客户清单及业务合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14.反担保的相关资料;15、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领流程:借款人向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生活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七)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申领流程:培训机构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 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3.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由申领者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4.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申领流程:培训机构(个人)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初审→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按程序拨付给培训机构(个人)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三、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亲笔签署的《贷款申请书》;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可使用临时身份证);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时间一年以上的签订未婚声明书,(3)申请人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需签订未婚声明书;6.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协议书,(3)经营项目为特种行业许可的,提供相关资料(如: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手续等);8.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是自有的,提供相关权属证;9.反担保有关资料;10.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领流程:借款人向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税费减免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标准: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税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需材料: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申领流程: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受理机构: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
办理时限: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自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贵州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宜请咨询属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
(十二)失业保障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
被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20年5月至12月,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参保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