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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吉林】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17 发布时间:2021-04-2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完善就业扶贫政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被认定为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的,还可按原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超过10人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每超过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贫困劳动力名册》(附件2)、用人单位发放的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等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二、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的,补助3000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同一贫困劳动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输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对组织输出的贫困劳动力代为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分别填写《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附件6),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附件7)等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到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卡。
三、鼓励各地创建扶贫星火站、扶贫驿站、社区工厂等新型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政策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
四、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规定课时的50%,按照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含线下培训)。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并提供学员名册、学员在线签到、在线学习测试、考核结业等在线培训行为全过程数据证明材料及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开户银行账户等。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申领程序手续等按照吉人社发〔2020〕11号和吉人社联〔2020〕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照“谁开发、谁监管”原则,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及时纠正查处不符合条件人员,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承担日常出勤考核和管理工作,防止优亲厚友、人情安置、一人多岗、变相发钱等问题发生。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疫情防控期间开发的临时公益性岗位和扶贫特岗协议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续签1次,续签期限最长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补助。对自行前往务工地的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单程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对统一组织外送贫困劳动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具体补助程序和手续由县级扶贫、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七、落实各项援企稳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对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优先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不得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贫困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八、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指导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
九、明确目标任务,倾力作为、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帮助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帮助已出外务工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返乡回流,确保今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不少于去年。
十、强化省负总责、市州负主要责任、县(市)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将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参照指标为去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数据。结合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相关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十一、依托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摸查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对照去年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名单,摸排今年已就业和未外出务工、有意愿外出人员情况,列出本地贫困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人员清单、已就业人员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外出意愿清、就业状态清。人社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数据比对核实,统一口径、共同确认,确保数据准确。
十二、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归集,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及时发布。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当地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载体发展,培树发展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多形式、多渠道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队伍作用,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
十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是指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就业扶贫政策人员范围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劳动力。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贫困劳动力名册
3.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4.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5.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6.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
7.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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