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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55 发布时间:2022-01-06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含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脱贫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级人社部门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的建议;负责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工作。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资金申请与业务经办流程。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调剂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人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管理保存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含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可根据就业形势、就业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转移至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市县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四)重点工作因素根据每年工作任务确定。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就业数据,财政部门负责汇总资金结余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数据。
第十一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省级安排的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下达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
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评价指标。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具体申请与使用见附件2,可根据就业形势任务特点定期调整。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年度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执行,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将基本信息录入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经审核合格后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站公示条件的,可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补助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补助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工种、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名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期限等。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工作。对能依托管理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支付补贴补助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单位申请的补贴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申请补贴补助资金的,原则上统一拨入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落实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增强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和政策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就业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管核查。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监管核查中发现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证明繁琐、流程复杂、办理时限过长的,应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2.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申请与使用
附件1: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后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
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
6.随军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小微企业名录”核查)或社会组织(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核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乡村振兴公益专岗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03号)标准实施,优先保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岁-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七、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