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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61 发布时间:2022-01-06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发科技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1.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的,可申请延期还款。借款人在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还款的,可继续享受贴息,延期期间利息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延期贷款免收罚息,不纳入征信系统。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中的20%、10%招用比例分别调整为15%、8%。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全额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简称)+300BP(“基点”的简称),小微企业全额贴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LPR;非全额贴息利率为LPR-150BP以上部分。鼓励经办银行对受托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担保金等优惠条件。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或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借款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的,可参照《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61号)第二十五条“先付后贴”的办法,向借款银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贴息,提供贴息申请表(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另行制定)、有效贴息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其中营业证照由网约车平台“双证”(汽车运营证和网络驾驶员证)或出租车二维码服务监督卡代替]、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凭证和个人购车发票(可通过数据共享自行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供)。借款人需符合上述文件第八条规定或由网约车平台(含子公司)、出租车公司在市区缴纳社保费。贴息的贷款本金不超过购车发票载明金额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贴息比例等事项按上述文件执行。
(二)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
将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范围。该类农民工指户口簿载明为农业户籍的人员和户籍地址在杭州市域行政村人员。农民工初次创业时间需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营业证照登记注册地址需在市区行政村。申请材料需增加提供户口簿(可通过数据共享自行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供)。《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中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停止执行。
(三)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正常运营时间满2年,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市级创业陪跑空间、大学生创业园);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存活率60%以上;具有创业孵化服务所需场所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市级创业陪跑空间、大学生创业园,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80人以上。
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每个区、县(市)推荐1-2家];市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书面审核、实地调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创业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2018年10月1日后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下称“三类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占30%以上股份合伙人、股东),带动就业2人以上并连续为其缴纳社保费每满12个月的,企业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创业政策中经营场所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2018年10月1日后在市区“三类企业”就业,由企业连续为其缴纳社保费每满12个月,可申领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该补贴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补贴申请审核流程详见附件1。
(二)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市区的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保费,企业可享受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的申请、审核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复工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32号)中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且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材料需增加提供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劳动合同(可通过数据共享自行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供)。
(三)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
因疫情影响中断见习的,经见习基地和学员协商,可申请延长见习期限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2020年,对与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上述补贴需在约定见习期满后方可申请。
三、加强就业援助精准服务
(一)增设公益性岗位种类
增设便民服务类岗位,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托幼服务、乡村快递收发;“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岗位,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类岗位,包括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
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应急管理服务临时公益性岗位,包括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优化灵活就业服务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应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将《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6号)附件6调整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附件2)。《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杭人社发〔2016〕22号)中的“申报灵活就业”和“报告灵活就业”手续由“灵活就业登记”代替,“中(终)止灵活就业”手续由“注销灵活就业登记”代替;取消“申报就业期一般为1年”的规定。
(三)延长政策享受期限
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底,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当月仍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四)完善政策相关规定
1.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用工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时间按照“当年补贴上年”的原则调整为“每年1-12月申请上年的补贴;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注销、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领取营业证照等情形,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中除上述补贴外的其它补贴和杭人社发〔2020〕32号文件中第6项“企业用工补贴”、第7项“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政策的申请时间调整为“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
上述补贴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对已按原逾期规定享受补贴,因补贴申请时间调整而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2.各类就业创业补贴以办理就业登记为申请条件的,不再要求办理就业登记。
3.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申请条件中的在岗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数放宽至不少于10人,取消“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的要求。申报材料简化为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将上门抽查调整为按比例对申报员工随机核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定机构面向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人群开展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认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标准等内容按《杭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杭人社发〔2020〕43号)执行,与技能提升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拓展服务功能
1.强化人力资源服务。关注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定点监测、线上调研、数据比对等方式,强化人力资源需求监测和需求分析。鼓励校企之间线上供需对接,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引导企业遵守非性别歧视原则等招聘规定。
2.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开业指导服务。推进职业指导服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开展职业咨询、职场导航、职业规划、职业搜索、职业诊断、职业辅导、心理辅导等服务。加大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拓宽线上申领渠道。优化线上服务渠道,强化政务服务网、APP、微信、支付宝、自助终端等线上平台补贴申请、条件审核、结果反馈、待遇发放、进度查询等服务功能。
(二)实现市域政策互认
杭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域内迁移户籍,在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管辖地变更手续,其市域范围内的连续失业登记时间、政策享受期限互认。
(三)调整贷款贴息受理机构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受理机构调整为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
五、规范政策执行
(一)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二)申领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的单位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确保资金拨付时单位基本账户有效。
(三)对《市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杭人社发〔2016〕26号)关于“房租补贴”申请资料中因园区主办方免费提供场地而无法提供租房发票的,需增加提供同类地段场地租金情况资料。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调整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市区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经信部门另行制定小微企业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