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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关于健全就业援助体系加大就业帮扶力度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50 发布时间:2022-02-0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降低社会失业水平,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即时援助、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等就业援助机制,现就健全就业援助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固稳定的总体思路,以增强就业援助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健全基本就业服务援助+专项就业政策援助+特定群体就业援助+急难就业援助的“四位一体”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就业援助格局,推进就业援助信息聚合、资源统筹、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援助、高效援助、温暖援助、智慧援助,进一步提升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率,降低城镇调查失业率,确保重点群众就业稳定、收入增加,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的重点是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括以下10类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失业人员。
9.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是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是指当年度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和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人口。
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制度体系
(一)基本就业服务援助制度
坚持“服务找人”,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信息和就业帮扶,确保“应扶尽扶”。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服务范围,建立援助台账,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讲解就业形势政策、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努力促进援助对象进入就业准备活动中或尽早就业。
(二)专项就业政策援助制度
坚持“政策找人”,及时对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1.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援助。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给予岗位补贴。
2.加强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援助。对有创业意愿的全面纳入创业培训,指定创业导师全程跟踪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免费场地或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支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3.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援助。对有培训需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使之至少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三)特定群体就业援助
坚持“援助对人”,实施精准对接、“点对点”帮扶,确保援助实效。
1.农村剩余劳动力援助。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重点人群,统一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专项安置,积极促进就业增收。
2.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支持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3.低收入家庭的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低收入家庭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精准推送符合其需求的针对性岗位,对有见习需求的纳入见习安排,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四)急难就业援助
坚持“即时帮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加强监测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分析研判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突发因素对群众就业的影响,及早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降低集中规模性失业风险。
四、援助力量
(一)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力量。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综合考虑本区域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低收入家庭数量等因素,落实就业援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以职业指导师为主体的就业援助专业化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轮训和从业技能比赛,提升就业援助能力和水平。
(二)调动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力量。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设立一批基层就业服务专员,承担就业援助工作,缓解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力量薄弱问题,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三)激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推进政府购买就业援助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就业援助,扩大就业援助服务供给。
五、工作机制
(一)定期走访机制。关注“不声不响”的就业援助对象,将走访、发现就业援助对象列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对社区内的就业援助对象重点关注、定期走访、及时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主动发现机制。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就业援助领域的运用,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民生信息、救助信息的统一汇集、集成应用,完善与民政部门“山东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和灵活就业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数据交融,借助困难群众民生特征智能发现、主动服务,实现就业援助从“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转变。
(三)首问负责机制。要将援助对象作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服务群体,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重点帮扶。
(四)个性服务机制。要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
(五)动态跟踪机制。要对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行政职能科室政策支持、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具体实施、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就业援助格局。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内容,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城市、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的主要评价依据。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广就业援助风险内控监管平台应用,加大对骗取就业援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就业援助故事,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