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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湘潭就业政策
来源: 浏览量:107 发布时间:2022-02-05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招用在本市(或省本级)参保,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履行了缴纳义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人员除外)。补贴标准:以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进行补贴(三项社会保险须全部参保缴费)。补贴期限: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月或按季度向社会保险参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咨询电话:0731-58527411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个人依法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履行了缴纳义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人员除外)。补贴标准:以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进行补贴(三项社会保险须全部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时间段为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补贴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月或按季度向社会保险参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咨询电话:0731-58527411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疫情防控期间,(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2)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就业的中小微企业;(3)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重点企业、农资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条件:企业新吸纳以上三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和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单位)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持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参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咨询电话:0731-58526156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1年内新进入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相关企业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在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连续就业时间满1年以上(稳定就业补贴2年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间满1年的,可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享受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的就业补贴;连续就业时间满2年的,第二年可继续享受上述同标准的稳定就业补贴。
补贴申报:以个人申请,所在企业统一代为申报的方式,于每年11月至12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咨询电话:0731-58520728
补贴对象: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
补贴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5年以内;(2)吸纳2名(不包括法人代表本人)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补贴标准:(1)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商标注册补贴。对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500元的商标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补贴申报:每年8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管理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咨询电话:0731-58529924
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
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最高3个点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731-55565215/58529924
七、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
评选对象:每年从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初创企业中择优评选不超过40个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法人代表为5年内的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各10人左右)
评选条件: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带动5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初创企业带动30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评选及奖励方式:采取街道推荐、区级筛选、市级评选,优中选优。分别给予初创企业5万元、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咨询电话:0731-5853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