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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南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来源: 浏览量:172 发布时间:2022-02-15

一、 本专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通用条款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措施》第1条)

2.在我市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向各县(市)区申请职工公寓,三年内租金减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含本《措施》第12条中的高校毕业学年在通见习、实习学生)可向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择业期备案登记,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申请青年公寓,一年内租金减半。(《措施》第3条)

3.从2019年7月1日起,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享受每月1000元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措施》第5条)

4.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业见习(实习)满3个月,对见习(实习)学员按照我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性补贴。(《措施》第12条)

二、 硕博以上毕业生适用条款

1.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年薪达到24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人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元。(《意见》第8条)

2.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统建类、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购房自住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意见》第9条)

3.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具有硕士学位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意见》第10条)

4.市区企业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实质运行的,3年内对站内新进站博士后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意见》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