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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珠海市就业补贴
来源: 浏览量:259 发布时间:2023-08-20
一.《通知》主要内容
1.《通知》分为正文、附件两大部分。《通知》正文主要明确制定《通知》目的和主要依据、项目调整、项目退出、资金使用、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申请材料、人员划分、资金监管、政策衔接、其他事项等。《通知》附件包括《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和《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名词解释》等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对就业创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请材料、核验信息、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作出明确规定;《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名词解释》对涉及就业创业补贴的名词进行较为详细解释和说明。
二.《通知》修订完善的政策措施。
1.整合优化补贴项目。按照省的规定,《通知》正文第一条第一款顺应“1+X”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分别针对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两项补贴。
2.对项目数量进行瘦身。《通知》正文第二条第二款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员工就业补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隔离工资补贴(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资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见习留用补贴”“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以及允许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
3.新增3个补贴项目。根据粤人社规〔2021〕12号文的规定,《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七条、第十一条分别新增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依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我市“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委办字〔2021〕2号 )的有关规定,《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十二条新增加家政服务合同“网签”补贴。
4.降低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二条第一款的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二条第四款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5.推动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重大战略,《指导清单》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72号),将有关就业创业补贴融入《通知》:一是《通知》正文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以及澳门居民或在珠企业港澳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精准培训补贴、港澳院校学生到珠海市技师学院就读“3+2”等技工教育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就业补贴指导清单》和《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创业补贴指导清单》)将港澳青年(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纳入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三是《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十六条第二款(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的补贴范围增加举办珠港澳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港澳青年就业技能实践活动。《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十六条第五款(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的补贴范围包括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
6.扩大基层就业补贴享受范围。《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四条将珠人社规〔2020〕3号文基层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由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在珠就业。
7.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享受范围。《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八条将享受范围扩大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鼓励学生提升职业技能。
8.完善劳务输入就业补贴政策。《就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十四条对劳务输入就业补贴的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整,修订为: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根据其输送新劳动力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入补贴。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
9.延长创业孵化补贴期限。根据粤人社规〔2021〕12号文的规定,《创业补贴指导清单》第四条将创业孵化补贴期限由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2年,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0.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通知》正文第九条第二十三款提出“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若期间中断申请的,视为终止申请补贴),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确保政策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