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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来源: 浏览量:482 发布时间:2023-11-01
1.基层服务项目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2.高定工资级别
对在基层(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3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3级。
3.享受补贴津贴
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到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所在地类别的补贴,可享受每月150元至232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4.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对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职称系列外,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
5.优先选聘招录
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考录招聘门槛。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录取。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公务员招考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具有参加基层项目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代偿助学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符合条件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8.落实社保参保政策
参加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9.给予基层就业奖补
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10.优先安排专项人才提升培训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就业创业,优先安排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