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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的促进就业措施

来源: 浏览量:439 发布时间:2023-11-29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2.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

3.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将“千人帮千企百日大行动”的做法固化为制度,以落实中央、省、市现有政策为主线,继续在优化干部作风、优化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进一步提升企业发展信心,通过产业、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催生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4.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地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加强创业引导。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扶持及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扶持,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区县(市)结合实际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项目扶持等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2.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高校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建设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支持区县(市)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3.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县(市)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优化就业

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实施“展翅行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强化产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工业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纳入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畴的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按政策给予补贴。积极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创建,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1.吸引储备高校毕业生来长就业创业。对新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两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5万元、1万元、0.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大力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2.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

3.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每年扶持建设一批家庭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基地,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