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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化“五个规范” 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来源: 浏览量:404 发布时间:2023-12-03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五个规范”为指引,进一步明确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制度要求,全面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提升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规范资格审核。《通知》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应对照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省内各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参赛资格审核明确,选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参加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具有江苏省户籍;
学生组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应具有江苏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的学籍。
规范办赛行为。《通知》对各地区职业技能竞赛外地选手参赛以及跨区域联合办赛进行了规范。符合参赛条件的异地选手报名参赛的,异地选手占比10%之内的,由竞赛主办单位从严把握;
占比10%—50%的,报设区市人社局备案;占比超过50%的,报省人社厅备案。
《通知》针对跨区域联合办赛,提出了赛前备案要求。区(县)际跨区域办赛的,报设区市人社局备案;设区市际跨区域办赛的,报省人社厅备案;省际(含不同省份的设区市、区县)跨区域办赛的,由相关省级人社部门共同会签竞赛工作文件。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竞赛支持激励政策。各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不得收取任何报名费、参赛费以及证书核发等费用。
规范技术标准。《通知》对各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竞赛工作的技术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各类评价应遵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总体要求,坚决遏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竞赛考核擅自降低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不符的现象。
规范证书核发。《通知》全面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要求和流程,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核发,证书样式及证书号按照人社部公布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
职业技能竞赛证书使用竞赛专用证书样式,核发权限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市级一类赛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相应竞赛职业证书;市级二类赛职业证书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也可委托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权限的竞赛主办方(牵头主办单位)核发;
二是区(县)级竞赛职业证书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各地严禁降低标准,以职业(工种)部分工作内容作为竞赛赛项组织比赛核发相应证书。
规范质量管理。《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所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评价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