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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来源: 浏览量:215 发布时间:2019-02-26

本报济南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延续前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减免税优惠幅度,扩大企业政策适用范围,简化办税手续,切实减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负担。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同志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提高减免税优惠幅度。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原标准为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可在20%幅度内上浮限额标准;对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原标准为4000元),省级政府可分别在50%、30%幅度内上浮定额标准。

扩大政策适用范围。放宽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再要求失业人员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政策只限定于商贸、服务等企业相比,受益企业覆盖面显著扩大。

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无需向税务部门备案和提供其他资料,大大简化了办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