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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5〕29号)
来源: 浏览量:610 发布时间:2015-11-09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5〕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统筹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各地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紧紧围绕我市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组织实施服务业中心城区转型发展工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主辅分离发展工程和服务业“双百”示范工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健康养老、通信六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资金、有项目、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产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各个产业园区要紧扣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抓好园区总体规划布局,把好企业引入关,注重科技含量和市场需求,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培育规上企业,以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及时落实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预防出现规模性失业。动态掌握享受稳岗政策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支持较大的企业和企业经办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园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到2017年底前,各地至少建立1个以上以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建立 1个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或“孵化+创投”、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广安技师学院)要着力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其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引导引领。在全市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园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场地等由当地政府(园区)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各地要建立“服务直通车”,全程为创业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开设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各地要积极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介、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用好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各区市县要通过优化预算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多种途径,提高本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充足率,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财政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广安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广安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创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实施“广安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推荐创业青年申报省级支持政策,为符合条件并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万—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3年,并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2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1个以上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支持农民工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种植(养殖)等绿色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市场、企业、园区、幸福美丽新村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广安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业大讲堂”“创业指导进校园”、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落实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各地可在现行见习补贴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上浮比例予以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执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实行有进有出机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为单位缴费部分,岗位补贴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社保补贴按个人实际缴费的2/3执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持续性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服务活动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凡被成功创建为中、省、市“充分就业社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园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完善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总体情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七)推动中职毕业生就业。各职业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工业园区用工需求相衔接、相适应的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要加强学生就业适应性训练,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学生一次就业率和对口就业率;要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建立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高中职毕业学生就业质量和满意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要根据中职毕业生特点做好督促学校开设职业生涯相关课程,强化就业服务与指导,进行劳动维权。
四、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市、区、园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确保每个乡镇(街道)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按照“集中受理、部门审批、分项落实”的原则,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在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将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创新创业服务内容,统一汇集到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一站式”、全要素创新创业服务。逐步形成创业服务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切实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便利。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就业信息资源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广安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市共享、统一发布。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探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报备制度以及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动态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适应产业结构变化,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优化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广安技师学院)及中职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进一步落实就业培训政策,深入开展职业培训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支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动力技能培训,为企业用工培养、储备人才。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通过订单式、定向式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以“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师培训项目”等职业技能培训为主体,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工培训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实训,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各区市县、园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十四)强化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区市县、园区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将劳动力调查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市县和园区,并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区市县、园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