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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86 发布时间:2019-03-25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吸引聚集更多人才来津创新创业。现就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 创业扶持对象

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条件,在津落户5年内自主创业的学历型人才。

二、 鼓励参加创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 提供创业导师授业指导

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导师授业活动,按照最高1:3的比例,与创业导师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授业协议,通过传帮带,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五、 提供小微企业资金支持

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 给予房租补贴

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贴。

七、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对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九、 支持创办小微、初创型科技型企业

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 支持创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对创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5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十一、 鼓励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对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可按规定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十二、 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依托互联网,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打通线上与线下、窗口与网络、前台与后台的对接通道,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创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上述各项政策的申请和经办流程,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