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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又是一年毕业季 就业高峰陷阱多
来源: 浏览量:229 发布时间:2024-03-12
一、保护个人隐私 规避求职风险
现在有很多贩卖个人信息的中介公司,为了获得更多更精准的求职者信息,往往会在网上发布各种各样的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从求职者递交的海量简历中,精准获得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这也是骗子们最常见的手段。其形式多以电话面试出现,对方稍作介绍和提问后,就开始要求你提供各种个人信息,这个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不了解对方单位的情况下,不能向他们透露任何你的隐私信息。
二、规避缴费陷阱
其次,“皮包公司”合伙行骗,用人单位在求职者还没入职就开始收取保证金、押金,这类招聘陷阱也是最为常见,相比前一种,它的危害更直接地造成求职者的财产损失。行骗者冒充用人单位,通过不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描述让你相信自己遇到了很棒的机会,并以各种形式向应聘者要钱,比如保证金、押金、培训费等,再编织种种理由拒绝上岗或中途辞退。
据了解,现阶段一些虚假单位在热闹地段租赁临时办公地点,以丰厚的待遇条件为诱饵,大张其鼓进行招聘,在骗取多位应聘者交纳一定的报名费后,立即携款逃之夭夭的虚假招聘手段也在不断地增加。待求职者事后找上门来,才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后悔莫及。
近年来,也有不少单位会在招聘信息上注明“先培训后上岗”,其实,这些信息中以“培训为主、上岗为辅”的情况居多。不少企业确实在培训者中招用了一些人员,但更多的是培训结束就没了下文。他们正是利用了政府提供的培训优惠政策,从政府补贴中获取利益。他们不仅仅浪费了求职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更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和利益。甚至不法分子与不法医院、医疗所勾结串通,以“招聘”“体检”为名,告诉求职者已被录取,让求职者到指定医院体检,在求职者交纳数十、数百不等的体检费用后,或让求职者等待录用通知或说求职者身体不合格,给求职者带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初次求职者一般经验缺乏,加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金、证件等,使求职者无辜受害。
三、提高防范意识 识别求职陷阱
钟队长提醒:为了防止网上诈骗,求职者在提交简历之前一定要登陆正规网站确认应聘单位信息,可登陆工商局相关查询网站,确认应聘单位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在求职过程中凡是遇到要求汇款做为报名费、押金、手续费等情况,应当立即放弃或举报;还需要警惕网上传销骗局。如果毕业生在遇到单位要求必须体检才能上岗时,一定要注意,单位不应当指定某某医院,而此类医院也不应该是私立医院或者诊所。如遇到此类情况,请求职者不要相信。
四、重视劳动合同
同时,现在不少刚毕业的学生认为入职后不签劳动合同反而更自由,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要法律文件,求职者在入职时一定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看清楚弄明白里面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也有许多应聘者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符合常理的,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应聘者应当注意试用期也是在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试用期的长短应该由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决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现在也有不少公司与求职者签订这样的合同,其中一条内容为“劳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且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付甲方支付的三个月工资。”钟队长告诉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