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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试用期,你需要了解的那些事!
来源: 浏览量:159 发布时间:2018-11-12
春季是高校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期,也是职场人年后求职的高峰时期。找到新的工作,绝大多数职场人都会有“试用期”。那么,试用期要上社保吗?哪些钱不能少拿?试用期能延长吗?关于试用期的这些问题,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
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1.试用期的时间有多长?
一些职场人担心,经过较长的试用期后,如果无法转正,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那么试用期是无限制的吗?
答案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能延长吗?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同一员工两次约定试用期,此时,就可能出现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意向,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到要约后,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或拒绝,或同意,或进一步协商期限、待遇等。双方均应完全自愿。
提醒:延长后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即《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3.试用期,哪些钱不能少拿?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西藏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00元调整为1650元;广西宣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最高1680元/月。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
提醒:一些公司给了试用期员工培训,甚至是海外培训,还给予了员工津贴,但还是应该支付劳动报酬。
4.试用期要上社保吗?
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规定都没有特别注明试用期可以不缴纳保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
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5.非全日制劳动者有试用期吗?
试用期条款的约定,并不是法律强制的,而只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6.试用期转正未通过员工福利要还给公司吗?
试用期转正未通过,已享受的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险等不需要归还给公司。
至于非法定福利,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事先曾有书面约定,试用期未通过需要将福利退还给公司,应当按约定归还。
不过,像补充公积金、旅游这类一旦享受,就无法原样返还的福利,公司与员工约定需要返还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拒绝返还。
此外,试用期内员工“超额”休了年假,离职时不用折钱赔付给企业。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