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当前位置:首页->招生就业 返回上一页

青岛市就业政策

来源: 浏览量:223 发布时间:2024-03-13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青岛市部分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进行集中优化调整,着重向初创企业倾斜政策服务资源,突出鼓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调整补贴标准。由原来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据实补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据实补贴,不再给予岗位补贴。明确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统筹新旧政策衔接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明确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统筹新旧政策衔接。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按照三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

3.创业补贴政策,按照“优化结构、精准滴灌”的原则,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合并实施,政策名称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调整补贴标准。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补贴标准为6000元;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为12000元;同时,对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增加补贴额度,创业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明确首次创办要求。申领新一轮创业补贴,必须符合首次创办要求,即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增加申领人员范围。将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补贴申领单位,此类人员是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原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招用对象范围从登记失业人员等4类人员扩大到所有人员,增加12个月的社保缴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助力创业带动就业。统筹新旧政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