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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就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 浏览量:134 发布时间:2024-03-09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后生效。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川教〔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我校统一使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校发协议书,该协议书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共同签订,学校不再作为单独一方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关于“就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它与劳动合同又有哪些区别呢?

那么大家就和川大就业君一起来看看吧!

1为什么要签订就业协议书?

学生因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为了确保毕业后能正常签订劳动合同,便签订就业协议,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份保障。当然,它同时也是一份约束,所以协议书里会约定违约条款,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体现。

除了能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就业协议书主要作用是约束毕业生的人事关系转移。总之,签订就业协议书相当于给毕业生的一张“绿卡”,涉及毕业生档案、户口等重要手续的办理。希望同学们克服困难,努力求职,在找到理想工作岗位后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2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1.同学们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注意通过网络查询、实际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意向单位,以便防范一些潜在风险,做出理性选择。

2.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包含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违约金)由同学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合理确认。注意:协议内容体现的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意愿,学校不对协议内容进行干涉和确认。

3.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询问是否可以接收档案、办理落户,以便同学们确认后续的档案邮寄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

4.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注意用人单位名称,观察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印章名称一致。

5.同学们要注意切不能随意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找熟人签订“虚假”就业协议,因为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学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同学们同时要注意理性签约,诚信守约,不要随意违约。

3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川教〔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我校统一使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校发协议书,该协议书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共同签订,学校不再作为单独一方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双方合同,只涉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民事协议(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用人单位确认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就业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至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4就业协议书是否等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的《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与用于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不同,二者不能划等号。

5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可以随意毁约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订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是否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

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以案说法

案例1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4日,高某某(毕业生)、D公司(用人单位)、某大学(培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2018年7月13日,D公司出具解约函,内容为“某大学某学院: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贵校某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某某学生与我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请贵单位予以协调”。高某某认为D公司擅自解除就业协议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D公司赔偿高某某损失3500元。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就业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订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D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就业协议书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D公司的违约行为对高某某的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给高某某造成相应损失,D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2

【案情简介】刘某某与E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写明“违约金壹万元整”。某大学作为培养单位于2019年6月11日在该协议书上盖章。2019年7月6日刘某某因个人原因向E公司提交解除就业协议书的申请,2019年7月7日,E公司收取刘某某违约金10000元并出具解约函。刘某某在交纳违约金10000元后,就违约金事宜有异议并多次与E公司沟通,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E公司返还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就业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订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刘某某作为违约方需按协议约定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若刘某某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但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